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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二手房须按示范文本签合同
    2019-02-22 11:54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守法意识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守法意识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增加委托人责任条款和中介免责条款

      《意见》要求,由市住建局单独或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在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交易资金监管约定”等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中明确载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不得使用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划转交易资金。不开展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也应当在《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随意在《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责任条款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免责条款;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行为。

      须公示存量房客户交易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意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投诉电话及交易资金安全提示等事项。

      各金融机构及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存量房贷款业务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签订的《合同(试行)》,对于首付资金未按合同约定落实监管的不予审批发放贷款。

      由市金融服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业银行利用银行专用账户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满足交易当事人对交易资金监管的各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或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交易资金监管窗口,提供交易资金监管专业服务。

      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于交易当事人自愿提出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的,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由市金融服务局负责将办理营业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实时录入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异常互联网金融行为,或群众通过互联网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市住建局推送,由市住建局负责及时推送给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

      中介机构不得在签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欺诈委托人

      《意见》指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在接受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时,应当要求其使用《合同(试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同(试行)》签订前,未向委托人说明和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规定事项,在《合同(试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委托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委托人履行合同等欺诈行为,使用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划转交易资金,以及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委托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据各自职责,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金融、税务、市场监督、通信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制定并逐步完善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和“黑名单”情况,要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曹莹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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