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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市属“僵尸国企”退出
    2019-02-22 11:57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 点击:
    80%市属“僵尸国企”退出

      活化和释放哈市国有资源、为国有资产“止血”有了政策性文件。近日,市政府《关于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侧重把握“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两个关键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围绕深化国企改革建立优胜劣汰的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推动哈市“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根据“时间表”,今年年底前,哈市8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要完成退出。

      退出时间表

      2020年“僵尸企业”全部退出

      根据《意见》,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一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继贷续存的企业;二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从2018年起,哈市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最终形成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存量资产得到盘活,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明显优化。

      《意见》给出的“时间表”是“三步走”:到2018年年底,2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此项任务已完成;到2019年年底,8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到2020年年底,10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

      处置方式

      通过集中托管等方式推动市场出清

      哈市将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根据《意见》,哈市将通过集中托管、销号退出、清算解散、破产清算及其他符合企业实际的创新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市场出清。

      例如,“破产清算,依法退出”是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摆脱困境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解散清算、注销退出”是对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不欠税费但有债务的企业,以处理债务等遗留问题为重点,先进行债务清算。债务清算后,对能提供相应财务账簿等资料的关停企业立即办理销号退出。

      此外,还有“关门灭籍、销号退出”和“止血停损、托管退出”等方式。哈市各国资监管的企业集团、可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结合企业实际,在符合“止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创新处置方式。

      完成标准

      市场出清、止血停损、关门走人

      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的标准有三种:“市场出清”,即企业完成销号,实行托管的,待具备条件后,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实现退出;“止血停损”,即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再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无任何市场活动;“关门走人”,即撤出企业留守人员,不发生人员工资、水电、通信、交通等各类管理费用。

      完善政策

      妥善安置职工落实安置费用

      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根据《意见》,哈市将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落实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将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

      例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等,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解决,变现收入不足部分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或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无能力解决的,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解决;“非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哈尔滨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执行。

      制定方案

      指导所属“僵尸企业”清产核资

      《意见》要求:哈市各企业集团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指导所属“僵尸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内部债务处理方案等。要明确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内部债务处置方案等需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僵尸企业”内部债务处置方案由企业集团或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哈市各相关企业集团要按照《哈尔滨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责任编辑:曹莹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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