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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7-08-02 09:40 来源: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点击:
    1、《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那么,公司股东(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审查非货币财产评估值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1、《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那么,公司股东(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审查非货币财产评估值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不需要审查。因为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不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情况,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即可。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部分,是否允许延期?公司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允许延期。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是否可以办理增资登记?

      【答】可以。

      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设立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未到位,现在已缴足,是否还需要办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答】不再办理。但公司章程中已记载实收资本的,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实收资本的,无需办理。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规定的,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27个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行业的公司登记时,是否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是否还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答】需要审查,但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出资时间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即可。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登记时,是否允许分期缴付?

      【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允许分期缴付或规定首期缴付实缴限额的,应当允许分期缴付,否则不得分期缴付,应一次性足额缴付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7、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那么,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时是否还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答】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是“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对于非公司制企业登记仍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执行,即集体所有制的提交验资报告,全民所有制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注册资本认缴是否可以零首付?

      【答】由于取消了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9、出资办公司必须要有货币出资吗?

      【答】由于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比例,全体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可以方便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10、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可以?

      【答】: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之规定允许住宅商用。并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对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司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的,可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11、对2012年度以前未年检且存续(正常)状态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答】可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审查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认缴注册资本未到位,是否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不需要。

      1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应该如何交费?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已停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费,也就是说,目前申请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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